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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一项条款:由于教育行业特殊性,乙方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应在学期工作结束后,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中途离职,必须经甲方同意,在接任教师到岗后才能离开,若乙方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造成学生流失的,每流失一个学生赔偿1万元整。这一条是不合法的,校方现在态度如何?具体可电话咨询我
《劳动合同法》第44条对劳动者取得经济补偿金规定了下列情形:(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应得到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执行。如果劳动者自愿退休,为了获得经济补偿金,必须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使用者(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4)使用者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根据本法第26条第1条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指挥、强制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劳动者主动辞职是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仍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任职资历条件正高级教师应具有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硕士、学士学位、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一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或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4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二级教师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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