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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是其他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这个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一个申请可以...
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是其他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这个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一个申请可以裁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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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该解释是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就本案而言,三位债权人都取得了胜诉判决书,有权在周某对张某的财产执行完毕前,申请参与分配。换言之,普通债权具有平等性,尽管周某已申请了财产保全,但对查封的房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第一查封人对债权有没有优先受偿权,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并且查封人是属于抵押权人的,有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对方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只是防止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采取的强制措施。这种措施不是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权利的担保。因此,当被申请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不享有被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保全的财产应当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因此,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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