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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个人在职,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上市公司及其国内机构根据工资、工资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长期激励。激励的具体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等。员工在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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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区分员工离职的情形,如果员工违反了公司的劳动制度或其他纪律并离职,那么一般处理方式为: 已行权部分由创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采用创始人代持的方式)、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期权企业的方式)以最低对价回购,未行权部分不再授予。 如果员工未违反劳动制度或其他纪律而离职,则已行权部分可以由公司考虑让其继续持有或收回,未行权部分不再行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调整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将此前的两个纳税环节合并,同时统一按照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率征税,比此前降低了10-20个百分点。一,股权税收激励政策主要有哪些?在互联网公司,经常能听到的一个词就是股票期权。所谓股票期权,实际上是指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此前,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均广泛存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但随着创业公司的兴起,期权激励制度才真正变得广为人知。对于互联网创业公司而言,股票期权是最为常用的员工激励方式之一。大多数创业公司能够给员工开出的工资有限,股票期权是他们吸引和留住核心员工的关键。即便是腾讯、百度这种级别的大公司在成立之初,初创员工也是在股权期权激励下,才在数年之内拿着低工资,随着公司一起走到今天。二,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按照此前的税收制度,员工在通过努力能够获得丰厚的回报之时,却要面临税收政策上的极大障碍。这很不利于企业,尤其是创业阶段的企业吸引人才。在今年3月的博鳌论坛上,今日头条创始人、CEO张一鸣曾经就此当面向总理建言。张一鸣当时表示,现行的股权期权税收制度存在税率过高、缺少灵活性的问题,“员工期权行权的时候,期权还不能兑现,但是要预先支付一大笔行权的税收费用。这笔费用往往高于员工的现金储蓄,会带给加入创业企业的人才很大的财务压力。”而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介绍,按照之前的制度,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需要有两次征税环节。在行权环节,员工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预先支付一笔税金。之后,员工在转让股权时获得的增值收益,又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这意味着,在期权真正在市场上兑现变现之前,员工就需要交纳一大笔现金来行权,并且税率最高高达45%。对于很多早期员工来说,由于获得的期权数量较多,这需要交纳一大笔费用,来获得尚未变现的期权。而在行权之后,期权变现时,员工还需要再交纳一笔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如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所言,新政策解决了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并且税率统一为20%,比此前45%最高降低了20%。无疑,这是对创业公司和人才流动的又一重大利好。
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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