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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房屋质量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质量问题进行计算。 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开发商予以退房,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开发商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房屋保修期是指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商品房装修工程、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供热期和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房屋主体结构终身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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