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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

2022-04-17 1,127人已浏览
  •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专职律师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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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指的是用物质、金钱或者是其他的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者是为他人卖淫提供相应场所,又或者是为卖淫进行介绍的行为。 该罪的量刑标准有: 1、行为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的罚金;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的罚金。 其中,旅馆、餐饮、文化娱乐、出租车等单位的人员,利用其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依法应当对该单位判处相应的罚金,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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