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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有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旷工的,只要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用人单位就不得给劳动者停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有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1、劳动者旷工的,只要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用人单位就不得给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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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的精细化处理。具体而言,建议关注以下几点: 1、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旷工。前已分析,理论和实务界对旷工没有统一的界定,只是在认定旷工的过程中倾向于不同的观点,此时就更需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界定。比如,可界定为:“员工不来上班,又不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请假或说明的,属于旷工”。 2、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请假制度体系。合理、完善的请假程序,不仅能方便员工请假,也方便用人单位的管理。当员工置请假制度于不顾,则按旷工处理就顺理成章。问题的关键是很多员工临时遇到急事未能及时请假,或者无法按照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程序或流程请假的如何处理?可以设置两种方案加以应对:第一,事后补假和说明制度的完善。员工出于正当理由无法及时请假或无法请假的,应该在制度中赋予其弥补机会;第二,当事员工拒绝弥补或以其他不正当理由弥补或说明的,可以在规章中设置成转化条款,即视为严重违规,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3、旷工及其处理的具体标准应该明确可操作。如旷工多长时间对应什么样的处理方案?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旷工标准?迟到、早退与旷工的关系怎么界定?按时上下班,但不在岗是否算旷工以及如何以此计算旷工时间?等问题都需要明确。 4、避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旷工,视为自动离职”。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员工旷工怎么办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因旷工辞退,在劳动法意义上说是“除名”,除名要有有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实质条件是你没有正当理由,如你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就属于有正当理由;程序条件是单位首先要批评教育。如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由双方协商,是双方的意思自治,具体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如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继续劳动关系),也可以按工作年限主张经济补偿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社保可以在个人窗口缴纳,不受影响。
除名是用人单位对违纪劳动者的纪律处分。旷工除名后不但您得不到补偿企业还有权利向您索赔损失。《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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