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诉讼离婚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
⒈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这种国家行为,是以国家名义作出,不涉及特定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有关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三、经特赦免处罚; 4、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一)给予受理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二)不给予受理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行为——前四种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后五种是《行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任免、奖惩、调动、福利等决定,工作人员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但实质意义上则为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具有双重性质,这里的刑事诉讼行为不受行政法规则调整和支配。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调解是一种当事人自愿接受的“管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其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机关的意志。行政调解只是一种行政的规劝、建议,达成调解协议也主要依赖平等主体间让渡权利、处分权利。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体往往不是行政机关,故而对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没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一定是维持了原结论,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得、丧、变更的影响,只是对以往结论的肯定和维持,故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里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以前的内部运作、程序性的准备行为、调查取证等事实行为,此种行为尚未发生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得、丧、变更变化的实际效果。我们知道行政诉讼一般就是指民告官,通常是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此时也要注意有一些案件法律明确规定是复议前置,也就是在处理的时候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若是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话,那么再去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9人已浏览
333人已浏览
629人已浏览
2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