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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实施诸如“罚款”等处罚权基于三个前提: 第一、法律是否允许。 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可以实施处罚,也即用人单位并...
只要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并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是可以按照程序辞退劳动者的,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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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讲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员工进行补偿。罚款和扣工资是很多单位管理员工的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罚款是让员工交出钱来,是以税后收入作惩罚;扣工资是直接在工资中扣除,是以税前收入作惩罚。罚款损害了员工的财产权,在我国,只有刑事审判和行政处罚可以作出罚金和罚款。注意,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和单位行政不是一回事。因此单位不能对员工处以罚款。至于扣工资,是在工资发放前的计算过程中扣除,此时的工资没有成为员工的财产,所以扣工资属于薪酬计算的范畴。我国对工资的扣除有过不少规定:1994年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同时,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两个条款列举了单位可以扣除员工工资的五个情形,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那是否意味着单位没有权利作出扣工资的惩罚呢 1995年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点中指出:《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这一补充规定承认了单位制订自己的规章制度(即条款中所称的厂规、厂纪)来扣除员工工资的权利,但是前提是该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订,并得到职代会批准。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用人单位涉及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协商,并对员工公示。所以,迟到、上班被投诉等行为是否能够扣工资,都要看规章制度是否合法。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员工非造成损失的违纪扣工资不属于前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赔偿损失,因此,扣工资的处罚是否可以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尚有争议。不过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员工正常出勤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如果扣工资后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了,肯定是不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在已经在牵头制订新的《工资支付条例》,相信该条例通过后,可以对于工资的扣除等涉及员工薪酬利益的焦点问题有更多明确的规定。
:严格讲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员工进行补偿。罚款和扣工资是很多单位管理员工的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罚款是让员工交出钱来,是以税后收入作惩罚;扣工资是直接在工资中扣除,是以税前收入作惩罚。罚款损害了员工的财产权,在我国,只有刑事审判和行政处罚可以作出罚金和罚款。注意,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和单位行政不是一回事。因此单位不能对员工处以罚款。至于扣工资,是在工资发放前的计算过程中扣除,此时的工资没有成为员工的财产,所以扣工资属于薪酬计算的范畴。我国对工资的扣除有过不少规定:1994年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同时,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两个条款列举了单位可以扣除员工工资的五个情形,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那是否意味着单位没有权利作出扣工资的惩罚呢 1995年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点中指出:《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这一补充规定承认了单位制订自己的规章制度(即条款中所称的厂规、厂纪)来扣除员工工资的权利,但是前提是该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订,并得到职代会批准。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用人单位涉及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协商,并对员工公示。所以,迟到、上班被投诉等行为是否能够扣工资,都要看规章制度是否合法。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员工非造成损失的违纪扣工资不属于前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赔偿损失,因此,扣工资的处罚是否可以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尚有争议。不过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员工正常出勤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如果扣工资后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了,肯定是不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在已经在牵头制订新的《工资支付条例》,相信该条例通过后,可以对于工资的扣除等涉及员工薪酬利益的焦点问题有更多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对企业辞退十年以上员工的规定:10年以上工龄,应当视为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不能辞退。如果需要辞退,应当给与一年工龄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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