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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摔伤责任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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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家装要找有资质者,找包工头装修,在法律上不构成过错。东家与包工头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与包工头手下的工人形成雇佣关系,所以,东家无须为工人的受伤承担责任。希望我的解答能解咨询者困惑。
这个问题应分两种情形一、如果管理人员与老板之间是雇佣关系,则管理人员在上班期间遭到第三人的侵害,应该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无赔偿能力,则由老板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方无完全赔偿能力,则老板承担补偿责任第二、如果管理人员与老板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则管理人员在上班期间遭受第三方侵害,则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工伤,并同时可以向第三方寻求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系轻伤以上,则还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这个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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