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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三)购置与调剂、租赁相结合...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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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本办法中有关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未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四)擅自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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