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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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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书。产权登记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三)分立、合并、清算的;(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事业单位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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