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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借款管理办法

2020-08-18 1,24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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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进一步规范单位经济活动秩序,加强往来款项管理,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制定《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五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业务。 (二)专款专用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一事一借,责任到人,专款专用,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 (三)及时清理原则:所有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及时核销,避免长期挂账。 (四)公务卡优先原则:根据国家对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除民族边远地区无刷卡条件外,差旅费、日常运行经费等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不再办理借款手续 第八条所有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单位正式在岗教职工,有科研项目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办理本人科研项目的借款。借款人是借款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借款借用、偿还、核销以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费负责人对所分管经费借款事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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