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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境外行贿的情形

2022-08-10
一是在我国的现行刑法原条文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在立法上进行扩大解释,将国家工作人员扩大解释为包括外国公职人员,而将国有单位扩大为包括外国和国际公共机构。 二是采用单行刑法或是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补充规定。”我们认为,第一种模式通过牵强解释以扩大贿赂犯罪的范围,这显然是不够科学的。我国刑法第9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该规定与我国国体、政体紧密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指大陆地区的公职人员,甚至不能包含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职人员。将“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进行扩充解释明显扭曲了字面含义,违背了刑法解释的原则。此外,此种模式仅扩大了贿赂的对象范围,其他要件诸如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法定刑均保持不变,这显然不能满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各项要求,例如《公约》以“不正当好处”为贿赂范围,这与我国刑法中的贿赂范围尚有很大差距。但自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后,我国已不再通过单行刑法设置犯罪与刑罚。而刑法修正案兼具修改补充功能和增设新罪功能,既能对刑法典中已有内容的缺漏或不完备之处加以补正或完备,又能针对社会上新出现的刑法典未规定为犯罪的严重危害行为,通过颁布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之规定为犯罪。”因此,以修正案模式与《公约》进行协调完善,既能够及时回应国际立法的要求,又保持了刑法体系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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