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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缺陷汽车产品产生的原因;(2)召回计划的实施的详细情况,包括召回的具体技术措施和方法;(3)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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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制造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缺陷汽车召回、召回效果审查结论等有关信息,通过指定网站公布,为查询者提供有关资料。主管部门应向商务部和XX通报进口缺陷汽车的召回情况。
这里还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本条规定,只要产品具备有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标准这两者之一,即是缺陷产品。
企业拒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首先,从所保护利益的指向上看,民事责任立足于保护单个民事主体的利益,产品召回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已超越民事责任所保护的利益范畴。其二,责任启动的方式不同。民事责任是一种消极的责任,当事人不主张就不会有人被追责。产品召回则由政府主动介入并要求企业实施,是一种积极的责任。第三,救济的途径不同。民事责任为事后救济,主要通过诉讼实现。召回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预先予以消除,通过政府主动管理和执法来实现,与民法中的救济途径完全不同,可见,召回不是民事责任。当生产者不履行召回义务时,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生产者召回,此时,民事义务转换为行政义务,违反了行政义务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种行政责任主要是通过给予行政处罚来体现的。生产者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产品存在的缺陷,生产者仍应采取检查、维修、退货、换货的违约责任方式进行缺陷消除,对未召回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害承担更严厉的侵权赔偿责任[1],因此,召回引发的责任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混合责任。 综上所诉,不召回缺陷产品的行政处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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