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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对其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为其更换或修理。产品责任也称作产品侵权责任,是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缺陷产品召回针对的产品是存在系统性缺陷的产品,即某一批次、某一型号的同一种类产品普遍存在的缺陷。产品责任中的产品一般指特定的某个产品。缺陷产品召回中的产品往往对公共安全构成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表现为该产品经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或者同一批次、同一型号的部分产品已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其他部分产品虽然没有对他人造成侵害,但这部分产品是与已经发生损害的产品属于同一品质的产品,或者该产品在一般情况下未对他人造成损害,但在特定条件下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侵害。产品责任中所提及的产品是已经对他人造成侵害的产品。由此可见,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并不是说缺陷产品已经造成实际损害,只要存在危害的可能性就行。而在产品责任中,必须以产品已经造成损害为要件,也就是说,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侧重于事前预防,产品责任侧重于事后救济。 缺陷产品召回有主动召回,强制召回两种。主动召回事实上是一种自认,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自觉承认生产、销售、进口的商品存在缺陷,并自觉收回,予以免费修理、更换、甚至退赔,自觉承担民事责任。强制召回是政府主管部门通过鉴定和评估,确认商家的产品存在缺陷,通知商家予以召回,而商家不予以召回,或隐瞒产品缺陷,或不当处理缺陷产品,由主管部门强制召回。由此可见,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由商家启动,或者政府予以启动。而产品责任的受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属于私力救济范围,只能由受害人提起,因此产品责任感的程序只能靠受害人来启动。
产品缺陷可分为三类: 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2、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3、指标上的缺陷。就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 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伤害。
产品缺陷和产品缺陷的区别在于:第一,损害程度不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使用性能上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和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丧失原有使用价值。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标准。产品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同。对于产品缺陷,消费者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可以在赔偿后向负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产品缺陷,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而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要求赔偿。三是赔偿方式和标准不同。对于产品缺陷,销售者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销售者、生产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四,诉讼时效不同。未声明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诉讼期限为一年。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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