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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按照下列程序申报:(一)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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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联、社科联、科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广播电视、出版等相关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二)具有若干名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三)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四)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一)执行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计划和工作规范;(二)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申报、保护、展示、交流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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