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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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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用于下列项目:(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相关实物的抢救、发掘、征集、收购、整理、编译、研究、出版和保存;(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展示和传播活动;(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的命名表彰;(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津贴、补贴及后继传承人培养;(五)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数字档案馆的建立;(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传习所与展示馆的建设;(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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