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民族宗教...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确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三)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四)开展该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活动;(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救灾、民政、环保、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现状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8人已浏览
486人已浏览
376人已浏览
5,4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