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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按照下列程序申报:(一)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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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新传承人;(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三)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五)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民族宗教、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农业、商业、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和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三)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传承人的学徒学习技艺;(四)支持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五)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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