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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联、社科联、科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广播电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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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联、社科联、科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广播电视、出版等相关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用于下列项目:(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相关实物的抢救、发掘、征集、收购、整理、编译、研究、出版和保存;(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展示和传播活动;(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的命名表彰;(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津贴、补贴及后继传承人培养;(五)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数字档案馆的建立;(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传习所与展示馆的建设;(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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