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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后,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行为不会产生物权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并额外要求其承担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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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时向法院起诉维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开发商一房两卖按以下顺序优先:1。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享有优先转让权。2、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享有优先转让权。3、未办理预告登记,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支付房价的买受人享有优先转让权。
在一房二卖中,卖方先后与不同两个买方签订合同后,对后面的买方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时,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但由于合同已经完成,合同中的买受人实际上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后买受人已经是房屋的所有人,因为他们的债权得到了满足,所以他们享有的是基于房屋所有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且前一位购房者只能主张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不能主张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受人并办理产权转让登记后,与后买受人签订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不再是房屋所有人。也就是说,卖方出售的不是自己的房地产,后一份合同仍然有效,但没有产权效力,卖方对买方承担不能转让所有权的违约责任。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享有,二次买卖的买受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同,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合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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