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西、新华、桥东、长安、...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评估确定。折旧系数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有批准年限的,以批准年限为基数确定;(二)无批准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为基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72人已浏览
232人已浏览
468人已浏览
3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