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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西、新华、桥东、长安、...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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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租赁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将租赁房屋腾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租赁关系。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公告,并由房屋征收部门送达被征收人。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具备监测条件的路段设置机动车排气流动式或固定式遥感监测点,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对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或目测可见黑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于抽测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环保标志,督促维修治理后进行环保检测,重新取得环保标志方可上路行驶。监督抽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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