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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从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主要是汇票、支票、本票三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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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最后持票人又称失票人,是指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发票据的发票人是否可以作为公示催告申请人,我们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发票人签发的票据未交付受款人之前遗失,应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在这种情况下的发票人,也是该票据的合法权利人,不应把他理解为债务人。如果发票人签发的票据已交付受款人后遗失,该发票人已是票据债务人,不能申请公示催告。(二)申请原因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除此之外的原因,不能申请公示催告。(三)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这就不需要申请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利害关系人不明,是指与申请事项有权益关系的人有无不明,或者该利害关系人是谁不明。(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机构所在地或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法律规定以票据支付地为法院的管辖地,是便于人民法院审理,便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盲、聋、哑人,或虽已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但未满十八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公开告示,要求不确定的或者不明确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丧失其权利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是公告依据有关规定某个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目的是解决该票据的权利归属问题。由于票据在背书上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很难确认。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银行和其他支付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停付挂失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盗窃人、拾得人因此会成为提取财物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反而会丧失其权利,这就需要有个合法的程序使遗失的票据停止支付,以便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这就是公示催告程序。例如,某公民不慎将支票遗失,对此,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以公示的方法催促凡是认为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的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该公民就可以根据判决向支付人主张权利。由于人民法院不知道遗失的支票是否是属于来人民法院申请的当事人的,因此,人民法院要发出公告,询问有无他人申报权利。为了解决支付人根据票据支付的情况,人民法院还应当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判决该票据无效,这样支付人就不能以有无票据为由支付或者拒绝支付,该申请人就可以根据判决请求支付。公示催告,在于宣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催告事项的权利无效,在此程序中,没有特定的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是明确的,则应当提起诉讼程序,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票据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如果票据遗失、被盗或者灭失,票据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将会影响商品经济的运转。民事诉讼法设置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使不确定的权利变为确定,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银行结算和市场经济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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