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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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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及理由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犯罪之前科。此次犯罪系临时起意,一时糊涂。因此,上诉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上应当酌定减轻处罚。 二、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可知,上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损物品价值为5143元,上诉人赔偿了被害人1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三、常用量刑情节适用第21、22条规定:应依法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上诉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本案开庭时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四、上诉人在看守所期间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年纪尚轻,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时间不长,只是因一时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愤不大,犯罪之后积极改造,痛悔前非,对上诉人予以轻判不致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能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上诉人实施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上诉人实施犯罪没有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与社会上一些重大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综合考虑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危害程度,可见上诉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上诉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事实,给予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回报的机会。 此致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2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1-2]
反诉状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提起反诉的条件 1、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3、只能向受理本扩的法院提起。 4、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审理。 5、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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