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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
关于你的寻衅滋事罪轻的上诉状,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如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年6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租住在邯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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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1-2]
虽然在寻衅滋事罪的法条中既没有对“随意殴打他人”中的“情节恶劣”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类似聚众斗殴罪的转化条款,但我们可依据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来分析该罪到底能不能包容重伤、死亡结果修订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规定,对于一般情况下致人重伤、死亡的,即使是情节较轻,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这两条中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远远高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显然,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决定了它在客观方面不能包容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和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论处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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