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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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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属于“情节恶劣”。因此,寻衅滋事罪的无罪上诉状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并致他人轻伤能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状是非常有必要的,有人死了就不会是寻衅滋事罪了。虽然在寻衅滋事罪的法条中既没有对“随意殴打他人”中的“情节恶劣”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类似聚众斗殴罪的转化条款,但我们可依据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来分析该罪到底能不能包容重伤、死亡结果。修订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规定,对于一般情况下致人重伤、死亡的,即使是情节较轻,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这两条中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远远高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显然,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决定了它在客观方面不能包容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和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论处。
2008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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