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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方提出或者答复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确有困难的,上级工会可以代替本级工会提出要约或者作出答复。...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下列职责:(一)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二)征求本方人员的意见,并向其报告协商情况和回答询问;(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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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违规方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二)阻挠监督检查的;(三)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拒绝协调处理的;(四)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企业、行业、区域工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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