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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对受方没有什么利弊之分、也不存在风险之说。 1、风险 接受一人公司的股权赠与不论是完全赠与还是部分赠与都是改变了股东情况...
区分股权赠与和股权转让的区别,首先要明确两者的概念。股权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持有的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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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特别是处于创业期的企业,因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不强,股东在处分股份时,出于自觉或不自觉的原因,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了股权交易的价格为“零元”,但又并未明确表示该等股权处分的性质是转让还是赠与,这就给事后法律纠纷留下了隐患,可能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通常,这类案件具备如下几个特征: (1)双方签署有形式上具有“转让”特征的协议,例如协议名称即为“股权转让协议”,协议通篇语义表达为“转让”; (2)协议约定的“转让价”为零元,这就使协议具有了“赠与”的表面特征; (3)该等股权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双方在股权是否“实际交付”问题上各执一词。 二、实践中两种不同观点对于这类案件,零元处分股权的性质是赠与还是转让,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明确约定了标的股权的价格为“零元”,即无偿转让股权,视为赠与。赠与人在未实际交付标的股权之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即,一旦赠与人依法行使了撤销权,则受赠方无权获得标的股权。相反的观点认为,无论从协议的语义表现上看,还是从股权对价的多元角度理解,都不能仅凭股权现金价格的“零元”判定该等股权处分为赠与。因为,“零元”仅仅是股权对价的表现形式之一,股权的对价往往包括现金、劳务、知识产权等多元形式,在个案中,股权的对价往往是前述形式的复合体。既然标的股权的处分是转让而不是赠与,受让方就可以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权登记事项。例如,在(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1543号案件中,法官即支持了该等观点。
股权赠与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其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然后,股权赠与是指公司股东将其股东权益免费转让给他人,因此股权赠与是股权转让中的免费转让。毕竟股权转让可以免费有偿。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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