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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零转让和股权赠与哪个纳的税多

2022-07-08
实践中,特别是处于创业期的企业,因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不强,股东在处分股份时,出于自觉或不自觉的原因,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了股权交易的价格为“零元”,但又并未明确表示该等股权处分的性质是转让还是赠与,这就给事后法律纠纷留下了隐患,可能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通常,这类案件具备如下几个特征: (1)双方签署有形式上具有“转让”特征的协议,例如协议名称即为“股权转让协议”,协议通篇语义表达为“转让”; (2)协议约定的“转让价”为零元,这就使协议具有了“赠与”的表面特征; (3)该等股权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双方在股权是否“实际交付”问题上各执一词。 二、实践中两种不同观点对于这类案件,零元处分股权的性质是赠与还是转让,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明确约定了标的股权的价格为“零元”,即无偿转让股权,视为赠与。赠与人在未实际交付标的股权之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即,一旦赠与人依法行使了撤销权,则受赠方无权获得标的股权。相反的观点认为,无论从协议的语义表现上看,还是从股权对价的多元角度理解,都不能仅凭股权现金价格的“零元”判定该等股权处分为赠与。因为,“零元”仅仅是股权对价的表现形式之一,股权的对价往往包括现金、劳务、知识产权等多元形式,在个案中,股权的对价往往是前述形式的复合体。既然标的股权的处分是转让而不是赠与,受让方就可以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权登记事项。例如,在(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1543号案件中,法官即支持了该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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