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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活动中最主要的法律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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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工作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工作是指为主要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要业务岗位;替代工作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限。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的数量,不得超过劳动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务派遣行政部门责令劳务派遣行政部门自2013年起吊销劳务派遣业务派遣行政部门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履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第三条建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合适的,有权通过协商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改进。用人单位应当公布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者通知劳动者。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企业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了解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并说明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第九条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不得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产。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2)用人单位第一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重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3)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完成一定工作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9)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等事项达成一致。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明确,引起争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劳动条件
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的,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以上就是ask.com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试用期离职提前3天还是3个工作日的相关法律知识。总而言之,对于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通俗的解释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一般都是以3个工作日来计算。若大家还一起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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