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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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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顶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担保期限由承包方和承包方承诺。建筑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各种建筑工程的保修期从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1)民间和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建筑土建工程为1年(2)建筑照明电气、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为6个月(3)建筑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供暖、供冷期(4)室外卜下水和园区道路为1年(5)工业建筑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道和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部门和施工部门在合同中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有计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所(二)有可能损坏道路、管道、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爆破作业的;(五)法律规定,需要通报手续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建筑工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筑工程质保金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装修工程、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供热期和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终身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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