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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之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
1.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的给付责任。 2.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且续订劳动合同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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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意思是指当初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如果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或降低待遇与员工续签合同,员工都可以提出经济补偿金要求。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员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满就是未到期,此时员工不能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员工还可获得双倍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一个月补偿金外加失业保险金。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因此,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年限最低是持续缴费满一年,而且必须是单位辞退或合同期满不续签才能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额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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