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三、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六、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专家指出,这个医疗期,将作为确定待遇的依据,同时,企业不能在医疗期内辞退员工。所以职工请病假的,用人单位既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同时还要支付该职工相应的工资。 综上所述,员工在生病时可以向用人单位请病假,用人单位要按照情况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如果劳动者在治疗以后已经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要对其重新安排工作,劳动者如果已经没有了工作的条件,那么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