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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范围的问题,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范围包括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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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的重要规定,其明确了企业法人资格,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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