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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认定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制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二)属于下级...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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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五)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六)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A行政复议结论;(八)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或者最终裁决的履行期限;(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公安行政复议专用章。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交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前款所称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指:(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重大涉外或者涉及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案件;(三)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重大、复杂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申请人、第三人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实,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一)证明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条件的,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除外;(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中,证明其已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中,证明其因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四)其他应当提供证据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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