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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另结婚若对方没有生育过,则属于一胎,若对方已经有过婚育,则属于二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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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后,都有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另外,《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上述法律,一方面没有否定未婚人士的生育权,另一方面保护着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同时第五十三条又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即使是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单亲家庭不能出具《结婚证》的,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关系医学鉴定、母亲(或父亲)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你的情形属于依法可以申请再生育。但你未取得再生育批准就怀孕,依据第63条第二款,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因此必须补办审批手续。申请时须带上你们的结婚证、身份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离婚法律文书)、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第一次婚姻以及再婚生育情况的证明等,当然,不同地方的工作部门要求提交的具体申请材料可能会略有差异,以当地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材料要求为准。
你这问题其实很容易搞清。再婚夫妻间,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未育,如果此情况属实,该男女再婚后,应该是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这在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应该有此明确的规定。你可以查阅你省的这个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看看自己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如果经对照后,你是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话,应该是可以再生育子女的。但再生育行为应该经过当地计生部门的批准,只有在经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以合法地生育子女。如果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的确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上述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也是有规定的,你可在网上自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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