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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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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人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以申请或者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诉讼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不仅包括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⒈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⒉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一般诉讼过程一般诉讼过程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诉讼在判决了之后如果提出行政的判决确认无效的话,那么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在当事人提出来之后就需要由被告给予相应的证据,只要确定原告提出来的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此判决同样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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