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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具有哪些

2021-10-29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人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以申请或者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诉讼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不仅包括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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