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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目前没有实际界定的,一般看各地区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的解释或纪要来确定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
本条款要求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且造成那个重大损害。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用工合同》、《规章制度》或《内部岗位责任》等规定中明确列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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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目前没有实际界定的,一般看各地区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的解释或纪要来确定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款要求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且造成那个重大损害。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用工合同》、《规章制度》或《内部岗位责任》等规定中明确列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具体情形,及重大损失的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随后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造成严重后果成为执行本条款的焦点。什么样的具体损害只适用于消除受害者的影响,恢复名誉,道歉;什么样的具体损害适合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特别是在外界因素导致公民心理疾病日益增多的社会背景下,确认一些孤立的精神损害并严重判断是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精神权益的关键环节。综合最高法院有关领导的阐述和审判经验,应当从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1。国家侵犯他人物质人格权利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因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造成的严重后果:(一)国家侵权侵害他人生命权造成他人死亡的;(二)国家侵权侵害他人健康权。身体权致人残疾已达到残疾评估水平,或者虽未达到残疾评估水平,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因国家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已成严重后果。二、国家侵犯他人精神人格权利,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因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一)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二)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三)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四)在公共场所公开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下降的;(五)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关系破裂.恶化的;(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遗物.荣誉证书.功勋章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损害无法修复的;(七)非法肢解尸体,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死者遗体(遗骨),或者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导致其近亲属社会评价下降,受到社会歧视或者不公平待遇的;八、其他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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