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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的离婚管辖权 无论呈请人在那里结婚,只要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在香港申请离婚: 1.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以香港为住所地; 2.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前三年,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经常居住在香港; 3.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与香港有重大的联系,例如在香港工作。 离婚程序 1.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 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整个离婚程序,即使双方没有任何争驳,也最少要花四个月以上。
在香港离婚,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必须经过法庭裁决离婚。一般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满三年,除非一方行为极端败坏或者一方极为困苦的,也需要分居满二年。你们双方可以共同向香港有管辖权的法庭提交离婚申请通知书,在此期间,你们可以反悔,经过12个月的等待,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且无可挽回的,法庭可以判令离婚。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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