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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
香港离婚程序離婚程序﹝一﹞-申請離婚的理由法律上,容許離婚的只得一個理由 (sole 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h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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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2)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5)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7)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因此,对于案情简单明了、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一般都可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节约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诉讼成本,当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决定。
双方同意离婚,应该到香港办理。在香港离婚必须进行诉讼方式,且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的地步。法律上订明了以下的情况就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而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1、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2、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3、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或4、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5、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香港法院的离婚管辖权无论呈请人在那里结婚,只要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在香港申请离婚: 1.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以香港为住所地 2.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前三年,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经常居住在香港 3.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与香港有重大的联系,例如在香港工作。离婚程序1.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 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整个离婚程序,即使双方没有任何争驳,也最少要花四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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