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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后的公司与个人的税务分别怎样处理?

2021-10-27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的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交换分立企业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二)分立企业向分立企业或其股东支付的交换价格中,除分立企业所有权外的非所有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所有权面值(或支付的所有权面值)的20%,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企业分立当事人也可以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分立企业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2、分立企业对应资产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继承。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相关法规

《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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