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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劳动者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民法典》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用人单位因过错造成的直...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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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提供假信息导致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追究劳动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贯彻以下原则:赔偿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责令有过错的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要注意思想教育。承办案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宣传有过错的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法规,做好耐心的思想教育,使其真正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守法意识,而且增强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动性。第二,合理赔偿原则。所谓合理赔偿,是指在查询案件事实、确认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法行为实际存在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确定劳动者实际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一)以欺诈、威胁手段或乘人危险,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义的情况下缔结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方面,任何一方隐瞒真实情况缔结合同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二)使用者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如果某公司签订生死合同,或者要求员工签订经济补偿等)。)(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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