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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调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资料,询问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委托人提供和补充所需要的鉴定材料;(三...
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有: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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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委托人提供续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司法鉴定人有拒绝鉴定的权利;(2)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的权利;(3)使用鉴定辅助人的权利;(4)独立完成鉴定委托的权利。(5)出庭作证的权利以及对报复陷害和行政干预提出控告的权利等。司法鉴定人的以上诉讼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获得执业报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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