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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调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资料,询问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委托人提供和补充所需要的鉴定材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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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八)获得合法报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二)对鉴定意见负责;(三)依法回避;(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委托人提供续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司法鉴定人有拒绝鉴定的权利;(2)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的权利;(3)使用鉴定辅助人的权利;(4)独立完成鉴定委托的权利。(5)出庭作证的权利以及对报复陷害和行政干预提出控告的权利等。司法鉴定人的以上诉讼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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