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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不得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信息共享、全程追溯、技术协作等合作,并根据需要对进京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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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本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企业在外埠建立稳定的动物、动物产品供应基地,保障输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安全。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环保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无害化处理先进技术、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成果示范推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通则,为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提供技术指导。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场所设立官方兽医室,派驻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或者聘用兽医专业人员作为签约兽医,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技术工作。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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