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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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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相应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为非法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涉及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条件。根据出让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只有出让合同成立后才允许转让;投资开发应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完成一定的开发规模后方可转让。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转让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受让方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转让;二是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可以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收入中的土地收入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果受让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如果受让方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可以由出让方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其中的一种。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注意相关事项,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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