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作用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谁提供的,指示商品的不同生产者。 商品的通用名称则是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作用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谁提供的,指示商品的不同生产者。 商品的通用名称则是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视具体情况而定。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使用的商品的称呼。商品名称又可分为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 商品的通用名称,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称,如:电视机、计算机、桌子、衣服……等等。通用名称只是指同一类商品的名称,不能用来区别同一种类的不同商品。因此商品通用名称不能申请商标注册。 商品的特定名称,是指对特定商品的称呼,如:加饭酒、茅台酒、21金维他等等。商品的特定名称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注册成为商标。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3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6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