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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即某类商品的惯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是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例如:众所周知的U盘,其最早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但在后续的使用中慢慢被...
通用名称即某类商品的惯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的名称是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例如:众所周知的U盘,其最早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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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使用的商品的称呼。商品名称又可分为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 商品的通用名称,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称,如:电视机、计算机、桌子、衣服……等等。通用名称只是指同一类商品的名称,不能用来区别同一种类的不同商品。因此商品通用名称不能申请商标注册。 商品的特定名称,是指对特定商品的称呼,如:加饭酒、茅台酒、21金维他等等。商品的特定名称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注册成为商标。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作用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谁提供的,指示商品的不同生产者。 商品的通用名称则是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以及商品的简称。作用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什么。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别号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另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因此,商品只有通用名称的,不可以注册商标。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通用名称即某类商品的惯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是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例如:众所周知的U盘,其最早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但在后续的使用中慢慢被公众认定为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即使已经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没办法,也被无效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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